关于印发《湖北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校人字〔2017〕5号)
湖北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引导广大教师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湖北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分类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级别与类型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按照岗位类型分为4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遵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教书育人,身心健康。
二、教师资格条件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1 次优秀。
四、学历、资历条件
(一)学历条件
不满35周岁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不满45周岁的教师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和学位(艺术、体育、外语学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和学位)。
(二)资历条件
1.教授
申报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副教授
申报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讲师
申报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4.助教
申报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和相近专业评审教授和副教授的相应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前述规定的相应年限,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按正常晋升对待。
6.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因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要求破格申报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同意、报省职改办审批后,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讲师、助教及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均不实行破格申报。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能力测试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及免试条件均按省职改办相关政策执行。
(二)水平能力测试
按照省职改办有关规定,高校教师系列水平能力测试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排名代替。具体以各学院每学期报至教务处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依据,计算近4个学期全院所有教师的平均成绩,以本院为单位进行排序,申报人排名在本院后10%的(只取整计算,小数点后均舍掉),不得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教师来校工作后首次上课,或经教务处认定属首次上一门新课,该课程学期成绩可选择不计入,并同时不计入所完成的工作量。
六、实践交流条件
不满45周岁的教师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有在国(境)外获得学位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经历,或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挂职工作6个月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取得突出成绩。
在同等条件下,不满35周岁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具备以上条件者优先。
七、团队合作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须参与相对稳定的教学团队、科研团队或项目团队,参与团队的具体情况在申报时由各学院负责认定。
八、社会工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等校内工作及公益性工作,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指导青年教师经历。
第三条 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条件重点考察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人才培养实绩和教学工作量。科研条件重点考察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能力、科研工作实绩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
各类型教学、科研条件见附件。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方式
(一)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起计算,任现职超过5年的可计算近5年的教学工作量。从其他高等学校调入我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但必须出具原学校教务部门关于教学工作量的书面证明,再据实折算使用。
(二)教学工作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培养教学计划的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含本科指导论文、实习实践等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学环节;实验课分组系数执行各学院规定标准)。
二、教学工作量减免条件
(一)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定额标准的1/2;在学校机关及直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定额标准的1/3;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定额标准的1/4;
(二)兼任院属系(部)、教研室(研究室)、党支部、基层工会等学院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以减少定额标准的1/10;
(三)经学校批准国内外在职研修、挂职锻炼、担任班主任等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任现职以来科研条件须满足必备条件中的所有条款及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项目、成果的认定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条 其他
一、在正常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科研条件的基础上,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
二、正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评审:
1.获国家或省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
2.主持国家级项目的;
3.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
4.所发表的论文属于ESI高被引论文的。
三、不予评审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内不得参加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3年;
2.违反党纪、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限相应处分期内;
3.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限审查期内;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限期2年;
5.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限期5年。
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出现教学事故,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四、艺术学科教师的艺术成果可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认定后作为科研条件使用,但作为理论成果使用时不得超过科研条件中规定的理论成果(论文、著作等)数量的1/2。
五、公共基础课(公共体育、公共政治、公共外语、高等数学、公共计算机、大学语文、大学物理、教师口语等)教师申报评审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即论文、获奖等科研成果数量不得低于同类专业课教师正常评审条件的2/3。
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限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即论文、获奖等科研成果数量不得低于同类专业课教师正常评审条件的2/3。
七、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影响特别显著的教师,科研条件可不受前述相应规定限制。
八、本文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含附件)。
第五条 本文由校职改办负责解释,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校人字 ﹝2015﹞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
研条件
2.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
科研条件
3.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
研条件
4.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
学、科研条件
5.申报讲师、助教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认定办
法
附件1: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 条件 |
1、在本校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 2、每学年承担有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320学时,其中全日制普通教学工作量(含硕士研究生必修课和全校综合素质课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240学时; 3、近5年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优秀率申报教授者须达到80%以上,申报副教授者须达到7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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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必备条件 |
教授 |
副教授 |
1、主持完成省部级教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1项; 2、发表论文6篇(须含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3篇;或出版专著、教材1部且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 |
1、参与完成省部级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发表论文4篇(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教材1部且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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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4、获评校级教学名师或连续5年获得校教学质量优秀奖。 5、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2篇或省级以上学科或技能竞赛一等奖2次或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省级立项并结题2项。 |
1、参与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4、获评校级教学名师或连续4年获得校教学质量优秀奖。 5、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1篇或省级以上学科或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获省级立项并结题1项。 |
附件2:
一、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 条件 |
1、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在校工作期间每年至少讲授1门本科课程,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 2、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200学时,其中全日制普通教学工作量(含硕士研究生必修课和全校综合素质课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160学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年均不少于64学时;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或近5年来本科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达85分以上次数不低于50%; 4、主持1项教研项目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获得1次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成果,或近5年来在学院主讲2次以上公开课; 5、指导学生创新实践、科学实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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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必备条件 |
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1、主持经费达25万元的国家级项目1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则不受此经费额度限制)或经费合计达50万元的省部级项目2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2、发表论文8篇,其中SCI一区论文1篇或中文一类重要期刊、SCI二区期刊论文2篇。 |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经费合计达10万元的省部级项目2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则不受此经费额度限制),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2、发表论文8篇,其中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2篇或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4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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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发表论文5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或SCI期刊论文3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10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5、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8项。 6、从事科技开发、推广或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 |
1、发表论文5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1篇且中文三类重要期刊2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人文类达2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4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5、科研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纳应用,并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从事科技开发、推广应用或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
二、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 条件 |
1、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在校工作期间每年至少讲授1门本科课程,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 2、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200学时,其中全日制普通教学工作量(含硕士研究生必修课和全校综合素质课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160学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年均不少于64学时;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或近5年来本科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达85分以上次数不低于50%; 4、主持1项教研项目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获得1次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成果,或近5年来在学院主讲2次以上公开课; 5、指导学生创新实践、科学实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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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必备条件 |
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1、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2、在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或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 |
1、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厅局级项目2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2、在中文一类重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中文二类重要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3篇并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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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发表论文4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6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5、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4项。 6、从事科技开发、推广或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
1、发表论文4篇,其中中文三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1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人文类达1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2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5、科研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纳应用,并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从事科技开发、推广或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 |
附件3:
一、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 条件 |
1、讲授1门以上本科课程; 2、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64学时;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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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必备条件 |
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1、主持单项经费达60万元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发表论文8篇,其中SCI一区期刊论文2篇或中文一类重要期刊、SCI二区期刊论文 4篇。 |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发表论文8篇,其中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2篇且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4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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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发表论文6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或SCI期刊论文3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20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5、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8项。 6、从事科技开发、推广或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 |
1、发表论文5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3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人文类达3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6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5、科研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纳应用,并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从事科技开发、推广应用或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
二、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 条件 |
1、讲授1门以上本科课程; 2、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64学时;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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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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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必备条件 |
1、主持单项经费达1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2、发表论文4篇,其中中文一类重要期刊或SCI二区以上期刊论文 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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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1项且项目总经费人文类达5万元以上、社科类达8万元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2、发表论文5篇,其中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且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2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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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发表论文5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6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5、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4项。 6、从事科技开发、推广或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
1、发表论文4篇,其中中文三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2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人文类达15万元以上,社科类达3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5、科研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纳应用,并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从事科技开发、推广应用或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 |
附件4:
一、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 条件 |
1、讲授1门以上本科课程; 2、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64学时;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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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必备条件 |
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1、主持单项经费达200万元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400万元以上; 2、发表论文5篇,其中中文二类重要期刊或SCI期刊论文3篇。 |
1、主持单项经费达120万元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240万元以上; 2、发表论文 5篇,其中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3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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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发表论文 3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或SCI期刊论文1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 4、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5、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8项。 6、从事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与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 |
1、发表论文 3篇,其中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1篇或中文三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2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 4、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5、科研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纳应用,并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6、从事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应用与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
二、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教学 条件 |
1、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64学时; 2、讲授1门以上本科课程;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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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必备条件 |
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1、主持单项经费达120万元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 240万元以上; 2、发表中文重要期刊或SCI、EI、ISTP期刊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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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单项经费达75万元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总经费达 150万元以上; 2、发表论文3篇,其中中文三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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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发表论文4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5、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4项。 6、从事科技开发、推广与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
1、发表论文4篇,其中中文三类以上重要期刊论文1篇。 2、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 5、科研成果获厅局级以上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纳应用,并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6、从事科技开发、推广应用与成果转化,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 |
附件5:
申报讲师、助教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讲师 |
教学 条件 |
1、讲授1门以上本科课程; 2、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200学时(其中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年均不少于64学时;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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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
必备条件 |
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1篇且出版本人承担1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或教材1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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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
1、获校级以上奖励; 2、参与校级以上项目; 3、参与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 5、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6、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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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 |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2、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3、组织和指导学生实践实习、社会调查等工作。 |
附件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认定办法
根据湖北省职改办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认定办法:
一、学术著作的认定
(一)学术著作类别的认定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研究本学科专业学术问题的著作,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原创性。学术著作包括专著、合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或教材等。
1、“专著”指个人独撰的著作;“合著”指两人及以上作者撰写的著作;“编著”指编辑和著述的合称,作者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及以上,是作者把现成的文字材料经过选择加工、且部分章节由其本人撰写的著作。
2、“译著”指作者把优秀的、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作品、经典名著翻译成其他语种的作品。
3、古籍整理作品专指对经典的、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中国古代书籍进行校勘、标点、注释、翻译等加工整理工作。
4、“教材”指作者根据本专业教学大纲和实际需要,为大学课堂及实践教学应用而公开出版的独著或主编的本专业规划教材。不含公开出版的习题集类教学参考书、辅导读物及辅导资料等。
(二)学术著作标准的认定
专著应为申报人本专业学术著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解决理论、实际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形成专著的某些研究成果在学校认定的中文二类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2篇论文;
(2)承担纵向项目的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著作或在本人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
(3)由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等专业性强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三)学术著作署名及排序的认定
学术著作署名以封面、版权页为准,有多名作者或主编的著作、教材,以序言或后记中指明的“统稿人”为主编,无“统稿人”说明的以排名第一者为第一作者(主编)。
二、论文的认定
(一)论文类别的认定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独撰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的文章,分为学术论文和教学研究论文。
学术论文是指围绕本学科专业某个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的关于科学研究成果的文章;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围绕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课程教学实践经验或规律进行总结和研究,并综合运用学科专业和教育教学理论进行分析和讨论的文章。
本文件中如无特别说明,“论文”均指学术论文。申报评审教学科研型教授、副教授的科研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条件均可含教学研究论文。
(二)论文范围和级别的认定
1、译文等同于论文。译文是指作者把优秀的、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的作品。
2、论文在线发表且有正式卷期号、页码的,职评中可视同公开发表。
3、合著或参编著作、教材,书中明确说明撰写篇章字样的,可视同发表普通论文1篇;未明确说明的不予认定。
4、2014年6月起,我校教师在《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上发表的论文,职评中每人只计算1篇为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其余的认定为中文三类重要期刊论文;2014年6月之前发表的,按照当时学校文件规定认定级别。
5、2014年6月起,我校教师在《中国典籍与文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美术》、《广告研究》、《艺术评论》、《艺术教育》、《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外语研究》等8种非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职评中每人只计算1篇为中文二类或三类重要期刊论文,其余的认定为一般期刊论文。
6、发表在EI收录期刊的论文职评中可认定为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
7、人文社科类教师发表的SCI一区、二区期刊论文可视同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SCI三区、四区期刊论文可视同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理工科类教师发表的SSCI、A&HCI期刊论文可视同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
8、教学案例入选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案例库可视同发表中文三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被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评选为优秀案例可视同发表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湖北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作为第一发明人的国家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可视同发表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教师专著1本可视同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论文1篇;理工类教师专著1本可视同SCI二区期刊论文1篇,专著类折算方式在职评中只能使用1次且不能反向折算。以上折算成的论文总数量不得超过评审条件中规定论文数量的1/2。
(三)论文署名及排序的认定
1、申报人在校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必须以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外合作研究期间发表的论文除外);经学校批准在职赴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按该单位规定发表的论文,以及获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发表的论文,必须有湖北大学为署名单位。
2、在职攻读博士期间,导师为第一署名、申报人为第二署名的,或申报人为第二署名、其所实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署名的论文,经核实后可视同申报人为第一署名,但须由除申报人以外的其他作者书面授权该论文的使用权利,且该论文只能使用1人次。
3、有2名以上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论文,或以作者姓氏字母顺序排序的论文,须由除申报人以外的其他作者书面授权该论文的使用权利,且该论文只能使用1人次。
三、授权发明专利的认定
授权发明专利署名及排序参照论文署名及排序的认定办法执行。
四、项目的认定
(一)项目类别的认定
项目是指教研项目及有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含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新进教师任现职以来获批的纵向项目可根据立项经费予以认定,横向项目根据到达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予以认定。
(二)项目范围和级别的认定
1、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以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下达的相关纵向科研项目。
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等,以及国家政府其他部门(不含下达国家级项目的部门)、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等下达的相关纵向科研项目。
厅局级项目包括省博士后基金以及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其他部门(不含下达省部级项目的部门)等下达的相关纵向科研项目。
校级项目指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下达的科研项目。
2、教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指教育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
省部级项目指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及国家政府其他部门、行业等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
校级项目指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
3、横向科研项目可折算成必备条件中的1个项目,只能折算1次且折算后不得在选项条件中重复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主持单项横向项目经费:人文类达5万元以上,社科类达10万元以上,视同厅局级项目;人文类达1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20万元以上,理工科达40万元以上,视同省部级项目;人文类达3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60万元以上,理工科达90万元以上,视同国家级项目。
主持横向项目年度累计经费:人文类达1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20万元以上,视同厅局级项目;人文类达2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40万元以上,理工科达80万元以上,视同省部级项目;人文类达60万元以上,社科类达120万元以上,理工科达200万元以上,视同国家级项目。
(三)项目署名及排序的认定
1、申报人在校工作期间,本人主持或参与本校教师主持的科研、教研项目必须以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参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研项目必须有湖北大学署名,且项目申报前须在科学发展研究院或教务处备案。申报人在项目中的排序以项目申报书为准。
2、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的认定
一般(青年)项目申请人即为主持人;国家重点项目第2参与人、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认定为主持国家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参照国家重大项目执行。
3、参与教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成员的认定
国家级项目评审教授时取前3名,评审副教授时取前4名;省级项目评审教授时取前2名,评审副教授时取前3名;校级项目评审教授时取第1名,评审副教授时取前2名。
五、获奖的认定
(一)获奖范围和级别的认定
省部级以上奖励包括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奖项。
武汉市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一等奖按照省部级二等奖认定,二等奖按照省部级三等奖认定,三等奖评审副教授时认定为省级奖励。
(二)获奖署名和排序的认定
所有的奖励必须以湖北大学为成果完成单位,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同一项目、论文或学术著作的成果奖励不重复计算。
对于集体完成获得的奖项,获国家级奖者均可认定,省部级一等奖取前4名,省部级二等奖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评审教授时取第1名,评审副教授时取前2名。
六、某些特殊项目、成果等的认定
(一)被党政部门采纳应用的文科应用服务性成果,必须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含党政部门对其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决策性、对策性研究成果做出的采纳证明原件、应用后的政策措施文件、社会或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等。
(二)有关人才培养、文科应用性服务性成果及艺术、体育学科成果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但必须是本人所从事专业的演出、比赛、展览等,且同一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认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并获国家备案,或获生物品种审定登记等成果的,在职评中参照其他高校做法予以综合考虑。
(五)本文件认定范围外,涉及本专业、行业权威性项目、奖项的级别、署名及排序等由学校教授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教授予以认定。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