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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

作者:dbb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30点击次数:

关于教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

发布人:dbb 发布时间:2008-05-05 浏览次数:1263

关于教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教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的管理,根据《湖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学院教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学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二、上述对象在院内门诊的医疗费个人自付50%,在院外对口医院的医疗费年度报销限额为300元。

三、本规定从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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